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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★最新主要指标★ |09-03-31|08-12-31|08-09-30|08-06-30|08-03-31|
|每股收益(元) |0.0169 |0.0808 |0.1300 |0.1300 |0.0400 |
|每股净资产(元) |1.3900 |1.3700 |1.4200 |1.4300 |1.3360 |
|净资产收益率(%) |1.21 |5.88 |8.85 |9.42 |3.19 |
|总股本(亿股) |3.2458 |3.2458 |3.2458 |3.2458 |3.2458 |
|实际流通A股(亿股) |1.9441 |1.9441 |1.7541 |1.7541 |1.7541 |
|限售流通A股(亿股) |1.3016 |1.3016 |1.4914 |1.4914 |1.49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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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09-03-31 每股资本公积: 0.795 主营收入(万元): 71585.06同比减-15.34% |
|09-03-31 每股未分利润:-0.537 净利润(万元): 548.66同比减-60.37% |
|★最新公告:04-21日刊登董事会公告。(详见后) |
|★最新报道:03-09日华意压缩(000404)2008年净利润增长232%。(详见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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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★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: |★特别提醒: |
|【分红】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 |【业绩预告】预计09年半年度的累计净利润|
|分配(实施) |约1100万元左右,同向下降75%(信息来源:|
|【分红】2008中期 中期利润不 |2009-04-18 一季报) |
|分配(实施) |★2009中报预约披露时间: 2009-08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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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.最新公告】
2009-04-21刊登董事会公告
华意压缩董事会公告
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本公司)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《民事判决书》(【2008】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),判决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。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担保事项进行了清理,现将一审判决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一审判决情况
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对本公司与鑫新股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,并出具了《民事判决书》(【2008】饶中民二初字第15号),具体判决内容如下:
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,900万元。
案件受理费16.055万元,诉讼保全费0.5万元,共计16.555万元,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述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二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
经本公司自查,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。
三、其他披露事项
2008年8月20日,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原告、中行签署的《借款合同》的还款期限全额偿还本息,各方的债权债务、担保义务已解除。
本公司认为,本公司已按期归还借款,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公司拟于近期就本次诉讼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,争取对本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,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。
四、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
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,要求本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计1,916.555万元,占本公司200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.30%。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,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本次裁决属于一审判决,非终结裁决,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,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